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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产品条款,被罚款91万元的简单介绍

2023-03-04 51 adminn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产品条款,被罚款91万元的简单介绍

站点名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产品条款,被罚款91万元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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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产品条款,被罚款91万元,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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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销各种违规成为保险的心头大患,已有13家企业被罚重金!

如今,保险业电销违规现象发生频繁,保监会针对此在日前下发“双录”办法,进一步规范电销行业,在此背景下,各监管部门因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共对13家保险公司及其相关涉事人员罚款近1500万元,其中,泰康人寿以超300万的罚款金额,位列第一。

曾几何时,电销渠道的出现,让保险公司对其给予了极大的希望,但是,伴随着电销业务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扰民、销售误导等乱象,并频遭投诉。如今,互联网快速发展,网销渠道也开始分掉保险业务一杯羹,而电销业务是否会因此渠道萎缩,有业内人士表示,电销渠道仍有自己的不可替代性,未来在保险业销售渠道中的比重并不会降低。

电销乱象成险企处罚重灾区,今年以来处罚金额超1000万

根据保监会公开信息显示,因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承保录音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等违规行为,泰康人寿近日被保监会开出70万元罚款,其涉案当事人被罚27万元。

据了解,自今年以来保险业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强。根据保监会及其官网和各地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统计显示(以保监会官网发布信息日期为准),截至目前,各险企共被开出547张罚单,其中,保监会共开出23张“罚单”;各地方监管部门共发布524张“罚单”,合计处罚金额超过6000万。

而从处罚的原因来看,电话销售和编制虚假承保录音资料成为各保险公司被罚的主要原因,据印一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各监管部门因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共对13家保险公司及其相关涉事人员罚款1403.5万元,在全部处罚金额中占比超出1/5,其中,各保险公司处罚金额达1043.9万元,相关涉事人员处罚金额359.6万元。

从处罚公司类型来看,寿险、财险和保险中介机构均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象范围之中。其中,寿险公司因电话销售误导、欺骗投保人以及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如实讲解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的重要情况等均成为处罚重点,并在行政处罚书中所占比重位。

因电销误导欺骗投保人,泰康人寿今年以来被罚超300万

此外,据印一统计发现,今年以来,泰康人寿因电销电话销售误导、欺骗投保人问题,成为被监管部门处罚金额最多的险企,其中,对泰康人寿处罚金额达265万元,相关涉事人员处罚金额99万元,累计被罚金额364万元。此外,阳光人寿、平安人寿、中国人寿、人保寿险以及中英人寿5家保险机构,截至目前,被罚金额均已超过百万。

值得一提的是,中英人寿因电销业务违法行为累计被罚金额100万元,成为唯一一家合资险企被罚公司,其中,对该公司处罚金额为80万,相关涉事人员处罚金额20万元。

而对于大型上市险企来说,由于业务量较大,因此相对于中小险企而言,在监管方面大型险企会受到较多的处罚。

从上市寿险公司来看,平安人寿为上市险企中罚款最多,共被罚款金额143万,其中对该公司处罚金额为108万,相关涉事人员处罚金额35万元;其次,中国人寿共被罚款金额125万,其中对该公司处罚金额为99万,相关涉事人员处罚金额26万元;人保寿险共被罚款金额120.5万元,其中对该公司处罚金额为97万,相关涉事人员处罚金额23.5万元。

从上市财险公司方面来看,太平财险在上市财险公司中被罚最多,共被罚款金额83万元,其中,该公司处罚金额为60万,相关涉事人员处罚金额23万元;其次,国寿财险共被罚款金额60万,其中对该公司处罚金额为30万,相关涉事人员处罚金额30万元;人保财险共被罚款金额50万,其中对该公司处罚金额为40万,相关涉事人员处罚金额10万元;太保财险共被罚款金额9.5万,其中对该公司处罚金额为7万,相关涉事人员处罚金额2.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寿与人保集团旗下寿险公司、财险公司都曾因电销问题而被监管部门处罚。

监管“紧箍咒”逐渐收紧,业内认为落实有难点

保监会方面对此表示,保险销售欺骗误导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是当前保险业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段文军认为,之所以电话销售和虚列费用最为常见,是因为信息海量,险企存在着侥幸心理。而地方监管“屡管不止”背后,同样折射出险企总公司内部管理上的薄弱。在此背景下,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多年来一直是保险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

根据资料显示,2007年,电话营销还属新生事物,为体现监管机构对保险销售渠道创新的支持,保监会颁发首张电话营销牌照,并出台首个针对财险公司电销业务的管理通知,《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须自主经营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委托、雇佣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进行销售。

2008年,保监会针对寿险公司,公布《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的保险产品,对其中的死亡保险责任,应获得消费者的书面确认。

随着社会整体发展节奏,电话销售一度成为保险业重要的销售渠道,但随之而来的,是电销乱象——电话扰民及销售误导事件频发。2013年,保监会先后发文规范财险、人身保险电销业务,强调各保险机构建立健全电话销售禁拨管理制度,对于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

今年,监管对于保险业的各项法规都在进一步收紧,电销行业的乱象行为也进一步被戴上“紧箍咒”。日前,保监会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更着重于规范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人合规展业。

而针对这项最新的“双录”办法,有业内人士认,实际操作起来仍存在一定难度。对此,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表示,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并不等于会阻碍他们的发展。王绪瑾进一步强调,市场规范是需要的,这是永恒的规律,随着市场逐步的完善,规范程度会进一步提高。

电销业务仍将在未来占据主导地位

据悉,在如今的保险业销售渠道中,电销与网销的存在都不可忽视。

根据中保协此前发布的《互联网和电话销售财产保险月览》内容显示,今年前5月,互联网产险保费收入194.3亿元,同比负增长25%;实现电销产险保费收入423.8亿元,同比增长4%。此外,从险种结构以及业务模式来看,网销业务市场占比有所提升,但电销业务仍占据主导地位。

对于这一现象,有业内人士对印一表示,无论是寿险公司还是财险公司,这一情况都将会持续保持。上述人士认为,由于电销与网销的业务结构不一样,电销的业务量主要是做长期寿险,单件保费量都比较大,财险方面做的车险业务,业务量同样较大,而网销的业务就比较简单,主要是个人的意外险、健康险等,它的单件保费量都比较小,所以,保险公司还是会更注重自己的电销业务。

不过,同时也有数据指出,2011年至2014年,寿险公司电销业务的数量增长较快,但在2014年后逐年下滑。2016年国内寿险电销市场只29家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较2015年末减少3家。

而电销业务是否会持续渠道萎缩,上述人士则认为不大可能。该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来看,网销对电销的业务虽有影响,但影响不大,电销是保险公司核心的业务之一,网销只不过是保险公司一个特殊的渠道而已,电销业务还是有自己的不可替代性。

王绪瑾对此同样表示,电销比重未来不会降低。人们对保险认知程度的提高,对保险需求的增加,消费者还是需要有半主动性概念的电销业务存在。

7月保险罚单总额2589万元 财险“老三家”均收大额罚单

7月,银保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保险行业的严格监管仍在持续,共有106家机构被罚、135名负责人被罚,涉及金额共计2589.52万元。

企业预警通数据显示,7月份,财险机构及其负责人共收罚单117张,处罚金额共计1481.32万元;人身险机构及其负责人共收罚单79张,处罚金额共计637.4万元;保险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共收罚单39张,罚金共计464.5万元;此外,另有10家银行机构及5名负责人因保险业务销售规范问题收到罚单,涉及金额96万元。

惩处力度上,监管层对机构及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进一步加强。7月保险业相关罚单中,有50万元以上大额罚单6张、100万元以上罚单1张;同时,有3家保险及保险中介机构遭遇被限制接受新业务,1名违规事项负责人被监管直接约谈,1名负责人被撤销任职资格,1名严重违规人员被限制进入保险业。

违规事由上,7月,保险业所收罚单中共有54张关联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许可证损坏或丢失等内控管理不严问题,共涉及罚金305.7万元、相关机构26家,以及相关人员28名。

对保险业而言,内控合规始终是企业稳健、持续经营的基础。视觉中国

7月,财险公司所受罚金金额、罚单数量均为业内各类公司之首。

企业预警通数据显示,7月财险机构共收44张,罚金共计1178.52万元,平均单张金额26.78万元;人身险机构共收罚单33张,罚金共计531.1万元,平均单张金额16.1万元;此外,保险中介机构共收罚单17张,罚金共计344.6万元,张均金额20.27万元。

在被罚财险机构中,大型保险公司规模大、业务复杂、分支机构多,被罚概率自然随之增大。如人保财险共收机构罚单16张,罚金共计327.8万元;中华联合财险及太保产险均收罚单6张,涉及金额为126.32万元及151万元;平安产险共收机构罚单5张,涉及金额共计132万元。

其中,7月财险业数额前三的罚单均来自身为保费收入规模第一梯队的“老三家”。

上述罚单中,数额最大的90万元罚单来自人保财险。公开信息显示,人保财险莱西支公司由于编造虚假承保材料、虚假理赔、未严格执行报备费率三项问题,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数罪并罚,被处罚款90万元。

此外,财险业所收的2张50万元级大额罚单则分别来自太保产险、平安产险。其中,太保产险湖州中心支公司在7月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被地方银保监局处以罚款50万元;平安产险宁夏分公司则因对旗下银川中心支公司及兴庆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违法的行为负管理责任,同样被处以罚款50万元。

在保险公司各类违规原因中,54张保险罚单关联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许可证损坏或丢失等内控管理不严问题,共涉及罚金305.7万元、机构26家,以及相关人员28位。

具体而言,中国人寿、平安财险、人保寿险、泰康人寿等大型保险公司都因此前内控不合规问题收到金额20万元以上的罚单。据北京银保监局披露,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就曾发生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内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因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负责人李某也被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对保险业而言,内控合规始终是企业稳健、持续经营的基础,既有助于企业构建监督管理机制,实现流程化、透明化的自我约束,也有助于各负责人、代理人从制度上规避虚列费用、虚构材料一类“假”问题。

早在2021年6月,银保监会曾下发通知,在年内组织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巩固拓展乱象整治成果,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文件中,银保监会明确指出部分保险公司治理不健全,对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缺乏有效约束,内控要求常常为业务发展让路,部分领域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今年7月,银保监会也曾在最新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指出,为进一步增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提升制度约束和执行力。其中,银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约束,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健全审慎稳健资金运作机制,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

除财险机构外,银保监全系统对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产品销售渠道的覆盖也延续到了7月。

数据显示,银保监全系统共有39张罚单针对中介机构开出,涉及金额达464.5万元,共惩罚机构17家次,追责负责人22人次;惩处力度方面,保险中介机构共收50元以上大额罚单2张,另有2家机构被要求停止接受新业务、2家机构被责令整改。

具体而言,7月,共有广东轻松保保险经纪等5家保险经纪公司被罚,杭州大蜂保险销售等3家保险销售公司被罚,及腾保保险代理、上海东方保险代理等7家保险代理公司遭遇行政处罚。

从违法事由看,上述公司违规事项大多与经营不规范有关,具体涉及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超范围经营业务、作误导性陈述等内容。其中,广东轻松保保险经纪违规情节受处罚最重,被银保监会处以罚款100万元,罚单金额为月内保险业之最。

据银保监会披露,广东轻松保保险经纪存在销售安心财险、众惠财险两家机构保险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被处以罚款100万元。其时任总经理于某、徐某及销售管理部和技术部负责人余某某均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3人分别追缴罚金10万元。

此外,作为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仍有多家银行机构因保险产品销售不规范遭监管追责。数据显示,7月,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均有分支机构涉及保险销售规范问题,共涉及银行机构7家、负责人5位,罚金总计92.789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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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保险条款

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前两款所指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第五条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第六条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第二章审批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中国保监会依法设定保险险种审批的范围,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九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审批表一式两份;(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八)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保险公司修改经审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报送审批。保险公司报送修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比说明。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同意后,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批。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审批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费率,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第十三条保险机构须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使用。第三章备案第十四条保险机构拟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备案。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表一式两份;(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三)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四)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五)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拟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修改其总公司已报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报备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二)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保险机构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对备案表进行编号、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机构。第四章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无需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机构将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称及其保险单式样。第二十条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分别列明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第五章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法律责任人和一名精算责任人,分别负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务。保险公司应当向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提供其承担工作职责必需的信息,并充分尊重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专业意见。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指定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未经核准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认可其出具的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以及经其签署的其他相关报告。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或者委托关系的,该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的资格自动失效。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二)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四)过去2年内未因执业行为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申请核准法律责任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资格审核申请表;(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三)拟任人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保险公司在申请核准精算责任人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人负责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对保险条款承担下列责任:(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三)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七条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精算报告并出具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并承担如下责任:(一)精算报告内容完备;(二)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三)对有利益演示的产品,利益测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结果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精算方面的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需要修改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公司分公司使用其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使用保险协议承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第三十条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的,应当自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经营使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或者报送核准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四)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或者报送核准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的。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经营使用,保险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经营使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视情节予以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人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算责任人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要求其提交书面检查;两年内两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视情节予以警告,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两年内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并自发现其违规之日起2年内不再核准其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保险机构提出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保险机构变更前款规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查认可的法律责任人资格和精算责任人资格继续有效。第四十一条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对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规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另行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比照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进行管理。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20号)、《关于财产保险条款扩展开办区域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93号)、《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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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险一支公司被罚30万元,这是怎么一回事?

中国人寿财险一支公司被罚30万元是因为这家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条款,所以才被监管部门处罚。而且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警告和相应的经济罚款。

从监管部门发布的滑板书上表明,被处罚的单位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而这次处罚的依据就是根据国家保险法第170条,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这次处罚金额为30万元。从这次处罚就可以看得出当地的中国银保监会对于那些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了严重的打击,同时也规范了那些保险公司的行为。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才导致被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支行因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行使备案的保险条款,导致被监管处罚30万元。而在这次处罚中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处罚,要知道一个财产保险公司必须要遵从国家的相关法律来进行营业,这个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那这就意味着该公司越过了经济红线,同时这样做侵犯了广大的被保险者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肯定会对这个公司进行处罚。总结

总的来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被罚30万元,而总公司也出面澄清,并且加强对分公司的各项管理,对于这个事情发布网络以来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毕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的一个大型上市公司,并且购买人寿保险的用户也非常之多,如今被监管部门处罚更是引起了部分网民的担心。

紫金保证保险费怎么取消

紫金保证保险费取消方式:致电紫金保险公司呼叫中心,投诉或找人工坐席,要求退保,并提供当时办理成功的保单号,坐席回复确认后即可为用户办理取消。

一、关于紫金保险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金保险”),成立于2009年5月,总部位于南京市,是江苏省首家全国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60亿元人民币。作为以省财政厅为首的大型国有金融企业,紫金保险在江苏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公司以“管理风险、创造价值”为使命,秉承“责任、专业、创新”的理念,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管理文化、“业绩优先”的执行文化、“人才优先”的用人文化,实现了高起点、深远的战略规划和全国布局。

二、紫金财险因违规使用保险条款费率等被罚45万

三、央广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马文静)据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10月26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温州中支"”)未准备虚假文件材料。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被罚款45万元,紫金财险温州中支负责人高俊清,被警告,罚款7万元。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0条、第171条,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因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准备虚假文件材料,对其罚款15万元。高俊清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因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紫金财险温州中心支公司罚款30万元;高俊清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总而言之,紫金一直以“责任”为安身立命之本,倡导自觉承担责任的意识,鼓励自觉承担责任的行为,肩负着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和谐、实现员工价值的义务。

保险业5月处罚一览 | 共罚1761.3万元!环比减少21.2%

5月情况总览

• 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统计,5月保险业罚单总数达152张,相比上月减少近5%。

• 其中,银保监会机关发布罚单2张,地方派出机构发布罚单150张。

• 处罚金额共计1761.3万元,较上月环比减少21.2%。

3家财险企业被罚金额最高

5月,共有31家险企被处以罚款,共计1080.9万元(不含个人处罚),环比上月减少32.8%。

财产险企业被罚金额占比达62%

根据统计,31家险企中,财产险企业为12家,较上月减少4家;被罚金额671万元,较上月减少497万元。人身险企业为19家,较上月增加4家;被罚金额409.9万元,较上月减少32.4万元。

由此可见,5月财产险企业虽然被罚机构数量不及人身险企业多,但被罚得更“狠”。

数据显示,处罚金额排名前三的均为财产险企业,分别是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平安财险和人保财险, 处罚金额分别为 172万元、143万元和134万元 。人身险企业处罚金额排名前三的分别为 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和农银人寿, 处罚金额分别为 81万元、57.4万元和50万元 。

处罚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或报送虚假材料成为监管重点对象。例如银保监会机关处罚的两家机构——安华农险和众惠相互,其处罚原因分别是“指定临时负责人未报告,编制和提供虚假报告”和“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财务负责人未取得任职资格但实际履职”。

除上述两个原因外,下列原因也成为处罚单上的“常客”: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此外,这些较为少见的处罚原因也应引起险企和保险从业人员的警惕: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在短期个人 健康 保险产品业务中存在费率浮动范围超过基准费率30%的问题”被罚20万元;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仁支公司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被罚6万元;

· 时任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经理王芳因“将他人种植的番茄改为能够办理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棉花予以承保,进行虚假承保、理赔”被罚3万元,并给予警告。

人保销售公司连续三月被罚金额居首位

5月,15家保险代理机构收到了罚单,罚款共计222.6万元(不含个人处罚)。

位于处罚金额前三位的机构为人保 汽车 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销售公司”)、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平安创展保险销售公司,处罚金额分别为120.5万元、35万元和27万元。

其中,人保销售公司已连续三月成为被罚金额最多的中介机构。与上月相比,处罚金额增长91.4万元。其中,浙江银保监局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原因重罚该机构60万元,这也是中介机构中单笔罚单最大金额。

除上述原因外,中介机构最常见的几类处罚原因分别为:虚列费用,欺骗投保人,委托不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履行高管职责,未按规定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等。

此外,内蒙古巴运 汽车 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 汽车 站因“伪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被罚2万元。

3家银行银保业务违规

5月,3家银行银保业务违规,被当地监管部门处以罚款。

具体来看,工商银行舟山分行因“违规向客户转嫁保险费,服务业务收费质价不符”被罚80万元,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因“误导销售保险产品,强制借贷搭售”被罚37万元,农业银行嘉兴分行因“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被罚15万元。

各地处罚情况

从地域看,被罚金额前五名的地区为浙江省、黑龙江省、大连市、广东省及福建省,被罚总金额分别为363万元、196万元、176万元、173万元和143.2万元。

罚单数量前五名的地区为黑龙江省、安徽省、陕西省、大连市及江西省,罚单数分别为23张、22张、13张、13张和11张。

(数据统计截至5月31日,如有出入,以银保监会官网为准)

编辑、统计、制表 李梦溪

制图 张帆

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产品条款,被罚款91万元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