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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房企破产重整再现纠纷,债权人为何成为“弱势群体”?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房企破产重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依照破产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就可以获得继续经营的机会,企业暂时免除各债权人的诉讼和要求。
根据《担保法》,如果是连带保证,那就没有问题,银行做为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尤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是一般保证,本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该停止一切债权行使,但《担保法》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依照题中情况,可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92条: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目录
一、爆雷房企的结局
二、房地产市场回暖的现实难题
三、地产投资机构的避险策略
笔者按:
12月11日,在“2021-2022中国经济年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表示,“房地产是支柱产业,住房更是居民的消费。”
本以为监管层上述表态至少能给行业重新找回信心,却没想到周一、周二(12月13-14日)地产股出现了连续的集体大跌,而且这几天依旧还有知名房企陆续爆雷,已爆雷的房企也天天处于被投资者、供应商、购房人围堵的状态。
一、爆雷房企的结局
很多地产投资机构的同行说,自从踩雷以来,从来没睡过什么好觉。房企爆雷后,债券及各类房地产融资产品的投资人、银行、信托、私募、金控、小贷、担保公司等全都在抢跑,由此也引发了更加严重的挤兑,包括各类机构的抽贷、断贷、起诉、查封等动作。悲催的是,如果房企的债务规模到了几百或上千亿,在其他融资路径都无法维续的情况下,银行即便是想救也根本救不起,还不如直接放弃。市场普遍认为,如果2022年春节前楼市行情仍旧无法企稳回暖(也即销售市场无法回温),大部分民营房企将面临生死大劫,而且也很难逃过被市场淘汰的命运。
对于高杠杆、高负债、高周转的“三高”房企来说,这一次楼市强调控打破了购房人的预期后,房企的销售端最先受到影响,销售难叠加回款难后,房企对供应商和投资人的久拖不欠慢慢转向躺平处理,随之二级市场引起股债双杀,做空量一上来后评级机构马上下调房企和产品评级,然后是铺天盖地的负面新闻,随之又导致进一步的股债大跌,最后引起客户不敢买房、金融机构不敢放款的后果,最终形成恶性循环,房企的销售现金流和融资现金流全部停掉,时间一长房企自然就得死掉。
2021年12月9日,华夏幸福发布了一则公告,“债务重组计划已获债委会表决通过”。从化债方案来看,主要是如下五点:一是卖出一部分资产,回笼资金后用于偿债和项目开发;二是出售一部分好项目和好地块,出售的同时捆绑对应的债务;三是优先类金融债务展期5-8年还清;四是以拥有稳定现金流的持有型物业设立信托受益权份额后,用信托收益份额直接冲抵债务;五是剩余其他债务由华夏幸福通过展期、降息和后续经营逐步清偿。市场层面认为,华夏幸福的主要金融负债展期5-8年,可以为其后续恢复造血赢得一些时间,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增强企业后续应对债务压力的信心,但债务危机本质上还是未能解除,因债务本身只是在归还方式、归还日期及利率等方面得到了债权人同意,最终是否能筹措到资金还债还有待观察,比如目前华夏幸福的销售端基本没有动静,这为化债方案蒙上了厚厚的阴影。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大型房企来说,上述债务化解方案确实可圈可点,甚至可能成为可供参考和复制的化债方案,但对于中小型房企来说,上述方案却很难有实施的空间,这或许也是大型房企和中小房企爆雷后结局的本质差异(大或许真的有大的好处)。当然,就现实一点的角度来说,上述方案对地产投资机构来说更多的只能是无奈地接受,房企需要以时间换空间,投资人只能慢慢等,展期并降低利息也好,免息且本金打折也好,至少还有个盼头,至于信托、私募等各类机构自己本身还能撑多久,这个可能得看每家机构自己的腾挪能力了。
二、房地产市场回暖的现实难题
在12月11日召开的“2021-2022中国经济年会”上,中央 财经 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韩文秀、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等就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行了权威解读。宁吉喆表示,“要加强居民基本住房保障。 房地产是支柱产业,住房更是居民的消费。 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预期引导, 探索 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 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 健康 发展。 ”韩文秀则指出,“房地产业规模大、链条长、牵涉面广,在国民经济中,在全 社会 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收入、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中都占有相当高的份额,对于经济金融稳定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的系统性影响。”
12月8日-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关于房地产的表述如下:“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预期引导, 探索 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 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 健康 发展。 ”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定调来看,房地产当前已经从“稳市场”调整到了“稳行业”的迫切阶段。监管层重申“房地产是支柱产业”,从数据上最能得到直观的体现。根据统计的数据,以2020年为例,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的7.3%,房地产及其产业链占我国GDP的17%;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27.3%,房地产及其产业链拉动的投资占全 社会 固定资产投资的51.5%。房地产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为27.4%(2021年6月),2021年房地产融资增量占社融增量比重为20%。2020年中国住房市值占股债房市值的比例为66.6%,中国住房市值与股债房市值的比例偏高,居民大部分财富都在房子里。
很多人都不太明白,为何房地产市场的信心回归会如此的困难。事实上,决定信心回归的三大因素没有彻底好转前,不管是房地产融资产品的投资人信心还是购房人的信心,在短期内都很难转变。从市场的走向来看,一是楼市销售端需要因城施策,对限购、限贷、限售、限价等进行适宜调整,销售端量、价的回暖是全 社会 对房地产市场信心回归的基础,也是实现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的“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 健康 发展”目标的基础;二是信贷政策的松动方面,目前主要是债券融资和银行融资方向对国央企和优质民营房企有所放开,但对其他房企的信贷政策并未有丝毫放松,因此大部分房企目前仍旧无法实现正常的融资和资金循环,这种情况也会积压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三是预售资金监管的问题,虽然个别城市已启用银行保函等替代的方式,但在“保交付”的压力下,大部分地方政府还是通过强监管的方式锁死了销售回款,也即房企即使有富余资金也面临无法调取的困境,这种有钱却无法使用的情况最终也会让房企的资金紧张面进入恶性循环,尤其是对偿债和新增投资的不良影响。
三、地产投资机构的避险策略
在这一波房企的爆雷潮中,地产基金和股权类信托产品的投资颇为受伤,从房企破产后的偿债顺序来看,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购房人债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抵押债权员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对于我们做股权投资类产品为主的机构来说,交易对手(房企)出现爆雷的情况下,我们其实也会非常被动,一是房企爆雷后项目卖不动,而且即便是愿意降价亏损也卖不动;二是新的融资款进不来,基本没有机构愿意继续提供资金并置换掉我们的前融资金,而且即便是银行有放按揭贷款,政府在保交付的原则下也会牢牢锁住监管账户资金,也即很难通过销售回款偿还我们的前融本息。
为了更好地解决融资到期后无法顺利退出的问题,我们目前主要是调整了以下的几点业务策略:
1.引入合作方
比如我们与融资方股东沟通,直接由我们引入接盘方或新的投资方,原融资方股东退出项目公司(房企爆雷后继续留在项目公司时会影响项目公司的融资和销售)。
备注:HD在深莞区域的很多项目都是合作方(包括投资机构)直接收购HD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或者合作方(包括投资机构)直接寻找第三方收购HD持有的股权。
2.对赌处理:强制拖售
鉴于退出阶段可能存在纠纷或争议,我们目前已更加注重在前融进入时就通过对赌协议的约定提前明确到期后的强制拖售安排,同时也更加注意投后阶段强监管的落实,包括对项目公司章证照、银行账户等的控制,对项目公司的收支管理及资金监控等。
3.共益债处理
如因纠纷或争议问题最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我们一般都会考虑引入代建方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共益债的投资,不过前提是我们在前端的投后监管比较到位(比如保险箱没被融资方抢走),包括项目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都在可控的范围。
4.诉讼处理
该方式较为常规,不再赘述。
破产重整对债权人是否有利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形进行确定。根据《破产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21年中小房企该如何生存
2021年中小房企该如何生存,到了2021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规模再创巅峰,“活下去”却突然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众多房企的真实写照。 相比具备融资渠道和拿地优势的头部房企,中小房企的生存能力在当前形势下更加脆弱。
2021年中小房企该如何生存1
今年上半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额再创9.29万亿元的新高,同比涨幅达到了40%。然而繁荣的表象背后是冷暖自知的现实,2021年对很多中小型房企来说日子很不好过。
根据人民法院公告网,今年以来,递交破产文书的房地产企业累计已达203家,绝大多数为地方性小房企。A股近50家已披露半年业绩预告的上市房企中,近半中小型房企预告亏损。
亿翰智库认为,今年销售放缓、收入放慢、利润降低在中小房企中间成为普遍现象,甚至部分房企生存堪忧。“房地产行业洗牌就是大房企越来越好、中小房企越来越差的过程,后者今年受到的冲击正在加大。”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对第一财经表示。
“活下去”从口号变成现实
2018年,全国新房销售额接近15万亿元,再破历史纪录,但作为龙头房企的万科却在当年的秋季例会上喊出了“活下去”的口号,郁亮对此的解释是,万科是一家有危机感的公司,这是一句对内的口号。
到了2021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规模再创巅峰,“活下去”却突然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众多房企的真实写照。就连常与万科同列“三巨头”的恒大,近期亦深陷资金链承压传闻。
相比具备融资渠道和拿地优势的头部房企,中小房企的生存能力在当前形势下更加脆弱。
第一财经统计,根据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公告,截至7月20日,今年递交破产文书的房地产企业累计已达203家,其中绝大多数主业为房地产开发,仅个别破产公司主业为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等。
目前有可能进行破产重整的知名房企是昔日“渝派三强”协信集团旗下的协信远创。
协信曾把业务分为产业地产和住宅地产,协信远创是旗下聚焦做住宅开发的公司。该公司7月初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受理结果尚待法院公布。
去年4月,由于协信远创出现流动性困难,新加坡城市发展计划(CDL)以43.9亿元入股,成为该公司最大的单一股东。但从今年开始,面对协信远创的债务危机,CDL不再出手相助。在知悉协信远创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后,CDL称向协信远创投资的财务敞口作出了限制性措施。大股东的及时止损使得协信远创的纾困情况不容乐观。截至今年6月底,协信远创及其子公司逾期债务本息达到109亿元。
部分本身已经出现债务危机的房企,经营情况也不顺到利,上半年业绩预告亏损,更加雪上加霜。
截至目前,A股约120家上市房企中,有接近50家已披露今年半年报业绩预告,其中约有45%的公司预告亏损,这一比例创下新高。今年有8家企业首次出现半年度预亏,还有5家上市房企业绩预减。目前已披露业绩预亏的21家上市公司,普遍为中小型房企。
去年发生债务违约的泰禾,是目前预告亏损额最高的房企。泰禾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上半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1.5亿~-8.5亿元。
泰禾曾在2017年销售额破千亿元,在去年出现流动性危机后,业绩由盈转亏,去年全年净利润亏损约50亿元,而营收仅为36亿元。截至目前逾期未还借款高达445亿元。
同样债台高筑、债券违约的新华联,预计今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亿至-7亿元,同比亏损进一步扩大。南国置业则称,上半年净利润预计达到-4.3亿至-3.5亿元,同比亏损继续扩大。
已经披星戴帽的.*ST中迪和*ST银亿看起来似乎离“摘星”又远了一步——两家均预告上半年业绩净亏损。其中*ST银亿预计2021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亿~-3亿元。曾经的“宁波首富”熊续强从事房地产开发20多年,他执掌的银亿一度是浙江知名中型房企,现在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近日,由于重整债权人多次严重违约,加上半年度业绩巨亏,业界认为银亿有破产清算及退市的风险。
行业大洗牌下出路何在
“中小房企现在压力确实比较大,这种压力和大房企并不同,大房企涉及的摊子大,比较怕出现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而中小房企目前主要面临拿地、经营、融资方面的压力。”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
集中供地后,资金雄厚的国企、央企和大型房企与资金实力较弱的中小房企拿地情况形成鲜明对比。亿翰智库认为,目前中小房企面临“不拿地难以生存、拿高价地又怕影响去化”的两难局面。浙江本土小型房企宋都股份在本月20日就将两个月前在杭州首轮集中供地中以17.83亿元竞得的地块退回给了政府,并损失了5000万元保证金,主要原因正是出于对后续开发出现亏损的担忧。
土储被视为房企扩张发展的生命线,“加杠杆拿地、冲千亿、谋上市”,曾是很多小房企扩张的标准模式。2017年至今,至少有超过20家房企从全国各地奔赴上海建立新总部,全国化拿地。其中不乏成功者,有房企仅用3年时间把销售额从100多亿元做到了1000多亿元。但这一发展模式已然过时。
亿翰智库认为,在“房住不炒”的基调下,调控政策持续收紧,各城市不断涌现补丁类政策封堵投资性需求,来保持市场平稳运行。与此同时,继2020年的三道红线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监管营地之后,2021年行业融资整体保持低位运行,房企普遍面临融资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大中房企凭借资源优势、资金优势、运营实力等综合能力,市占率不断上升,而中小房企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市占率不断被挤压,项目去化也出现疲弱态势。
面对不可逆转的大势,中小型房企出路何在?严跃进认为,研究后疫情时代下的市场新机会,是中小房企谋求生存的重要逻辑。亿翰智库则认为,中小房企一方面需要积极与合作伙伴根据各自优势进行资源整合;另一方面要注重运营效率,坚定战略,避免盲目跟风多元化业务。
2021年中小房企该如何生存2
近期,各大房企半年度业绩预报逐渐披露。Choice数据显示,已披露的41家房企业绩预告中,18家房企业绩预亏,部分企业亏损甚至达数亿元。
自年初以来,A股地产板块走势低迷,年内房地产指数累计跌幅达16.51%。港股地产企业同样整体表现不佳,融创中国、碧桂园等龙头企业年内跌幅超20%。
近半数预亏 增速放缓
受政府调控政策影响,上半年房企销售情况不佳,下行压力加大,地产行业增速大幅放缓,部分房企业绩下滑。泰禾集团、新华联、南国置业、嘉凯城、美好置业、*ST银亿等公司净利润预亏金额均在3亿元以上。
预计亏损额度最高的是陷入债务重组危机中的泰禾集团。业绩预报显示,上半年,泰禾集团预计亏损8.5亿-11.5亿元。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报告期内亏损金额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
近年来,泰禾集团的债务压力不容忽视。据悉,为积极稳妥化解公司债务风险,泰禾集团已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债务重组工作。不过,7月30日,泰禾集团再现债券违约,主要原因是受到地产整体环境下行影响,现有项目的去化率有所下降,销售预期存在波动。
作为老牌房企的新华联业绩同样表现不佳,亏损幅度持续扩大。上半年,新华联净利润亏损7亿-7.5亿元。新华联回应称,部分房地产项目因疫情反复、市场环境等原因销售未达预期;部分已售项目未能按计划实现交付,无法结转收入和利润等。
不过,也有房企业绩实现正增长。绿地控股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34.74%;奥园美谷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预计盈利4800万-5800万元。
从目前披露业绩预告的上市房企来看,出现业绩预亏、预减的房企中,主要是中小房企。随着行业集中度逐渐提升,房企竞争愈演愈烈。今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调控次数频繁,房企融资环境趋紧,中小房企资金端面临挑战,生存压力加剧。
信贷收紧 现金流压力加大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自今年年初开始,中央调控政策不断升级。“三道红线”从房企融资端抑制房企投资扩张,房贷集中管理政策从银行端控制资金流入房地产,集中供地则从供给端改变房企拿地节奏,房企端、银行端、土地端三大主体联合发力,多措并举,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
上半年来,房地产融资监管方面的审核持续加强,上海、北京等城市相继出台政策严查经营贷、消费贷等违规入市。业内人士认为,房地产行业的金融监管持续强化,银行信贷环境收紧成了2021年的一个主要特征。预计在房贷新规“三道红线”压顶下,购房贷款额度严控,信贷环境或将继续趋紧。
在信贷环境收紧情况下,房贷利率开始企稳回升。自2021年2月开始,全国首套及二套房贷款平均利率呈现显著的止跌回冲态势。2021年5月全国首套房利率为5.33%,环比上升0.02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上升0.01个百分点。
随着房贷利率回升,消费者购房压力加大,房地产销售出现回落,进而带动房地产行业资金增速放缓。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6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102898亿元,同比增长23.5%,增速收窄6.4个百分点,这是国内贷款增速年内首次转负。
诸葛找房研究中心相关专家表示,随着国内房企融资监管力度的加强,国内贷款增速年内首次转负。虽然7月全面降准,但由于“三道红线”叠加房贷集中度高压,对行业资金端助力受限,部分房企面临回款压力,后续房企仍需追求销售回款来加强现金流。
“不仅是一般融资渠道被严格监管,从表内到表外,地产所有的非正式资金入口都在被堵上,整个行业步入深水区。”业内人士分析称。
以稳为主房企或将主动降负
今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延续去年底热度,部分城市甚至出现了升温过快现象,对此,自年初以来,从中央到地方调控不断升级。但在接下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房住不炒”仍是主旋律。
诸葛找房表示,从地方层面来看,调控加码的城市逐渐拓展到热点三、四线城市及都市圈城市,同时热度居高的城市不排除多次加码的可能。同时,针对二手房调控的举措将会越来越多,出台二手房成交参考价机制的城市或将继续扩围。另外,热点城市二轮集中供地规则或将优化调整,强化房地联动机制,持续发挥稳地价、稳房价作用。
此外,房地产金融监管仍是重点,“三道红线”联合“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持续发力,房企整体融资环境继续从紧,对于金融监管的重视抬升到空前高度,房地产去杠杆化刻不容缓,更多房企也将面临主动“降负”,追求高质量发展。
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其实是有一定的坏处的。
对于与保证有关的破产债权,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为连带保证人,此时债权人可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不申报破产债权,如债权人不申报破产债权,保证人可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不论是否申报破产债权,其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的保证清偿责任(破产法第51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92条条3款(破产重整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101条 (破产和解情况下)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124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这里的破产程序终结既包括破产清算的程序终结,也应包括破产重整的程序终结,此终结应理解为重整计划裁定有效时,还包括破产和解的程序终结,此终结应理解为和解协议裁定有效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生效时,破产程序还未有后来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只有破产清算,但六个月的时效应该是同样适用的。)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破产而不申报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其可能要对此承担相应债权分配部分的损失的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5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二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此时由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因此上述第一种情形关于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可以适用保证人破产的情形,债权人向破产保证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予以确认。三是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此时,上述的分析及引用的法律规定对债权人和保证人仍然是适用的,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相比,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即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债务人破产情形下,一般保证人无先履行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因此,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无异,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一般保证人的法律关系仍然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形,破产债权的确认同样适用。第四种情形就是本文案例所介绍的情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如何处理。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使保证人破产,其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不能因此而丧失,这和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提前到期不一样,所谓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保证人只能在债务人先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一般保证人而言,债权人的债权应该认定为是附条件的债权,所附的条件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有专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相应的,其债权申报后只能确认为附条件的债权,分配则只能进行相应的债权分配提存,即必须要对债务人进行执行,才能最后确定相应的条件生效后的债权(破产法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破产法虽然未专门对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下的附条件债权的清偿作出规定,但在上述程序结束后,附条件的债权只要生效条件成就,则就是相应的无条件债权,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而不能直接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债权确认。还需要注意该情形下的一种情况,就是当债务人还有其他连带债务人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能否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还有其他连带债务人也没有履行能力,笔者认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无此权利,破产法第52条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对特定的债务人的一般保证,这个保证责任的承担,不以债权人向该特定债务人的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为前提,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也不以债权人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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