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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律师解读:出售游戏账号后,发现恶意为什么被判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这名男子获刑三年半,为自己的物质献出了自己的青春。整件事其实非常简单,就是这名男子将自己的账号以12万的价格卖了出去,后续觉得自己卖号亏了,于是就又将账号找回。本以为没什么事的他没想到买号的人直接报警了,因为数额比较大,也有证据,直接就将出售账号的人给抓了起来。经过法院的审理,该名男子已经触犯了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一、账号找回属于盗窃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账号找回就是盗窃罪。简单点理解做举例就是,这个账号是属于对方的财产,你从别人的手中将他人的财产以不法的途径窃取,等同于盗窃罪论处,不管是通过什么方法,这就是盗窃。就好比是犯罪嫌疑人卖了一辆车,将车钥匙交给了对方,但是犯罪嫌疑人手上还有一把钥匙,用另一把钥匙将车给开走了,这就是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处罚。
因为本次案件涉案的金额巨大,所以根据法律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不管是如何既定,即使是这个账号就值500块钱,卖号的人将账号找回之后也是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只不过是钱多钱少的问题,只要是买号的人可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将账号买了下来,那么不管怎么样,找回者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归还后也要进行处罚
这时候有些人就说了,那如果对方报警,找回账号的人将钱和账号还给对方是不是就不用判罚了。不是的!不管是否归还,盗窃的情况已经产生了,不会因为后续将所有东西返回就不进行追责,就好比有人偷了一部手机,对方报警之后将手机返回也要抓起来。
对于这个情况,有争议就在于,游戏账户是否可以成为盗窃罪里的“公私财物”。传统法律理论中,往往将法律上的物局限于有形之物,如果按照此种理论,由于游戏账户并非有体物,盗号行为岂不是不受法律规制了吗?
因此,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律上的物不应再局限于现实世界的有体物,存在于虚拟世界的、能够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虚拟财产,也要成为法律上的“物”,才能真正保护个人的财产利益。
而一个人的游戏账号,是有一定价值的,而且是能够通过设置密码等方式,为人所控制的,因此,游戏账号可以成为盗窃罪里的“公私财物”。
小奇将游戏账号卖给小波之后,小波就成了游戏账号的合法占有者,游戏账号(包括里面的人物、装备等)就成了小波的合法财产,小奇对游戏运营商谎称账号被盗,通过“申诉”途径找回账号,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其行为显然是构成盗窃罪的。
有网友提问称,小奇被判刑三年半、罚金5万,小波的12万元就没人管了吗?
当然不是。如前所述,小奇已经将账号卖给了小波,账号就成了小波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小奇通过申诉,再次对账号取得的控制,是非法的,应当将账号的使用权还给小波,这样一来,小波的损失就能得到弥补了。
总结:这样的判决完全应该,对这个男子来说一点也不亏。
他为了还债自己把游戏账户卖了12万,然后又自己找回来,这就是主观上有着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而且数额特别巨大,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平台上虽然有明确的规定账号不能买卖,但很多的游戏账号不仅有虚拟财产,还有游戏玩家前期投入的不少购买装备的钱,这是有实际价值的物品。如果这个男子真是以账号不能买卖为由,把账号又申诉回来了,那不构成盗窃罪就构成诈骗罪了,罪行和判罚反倒会更加厉害。
游戏账号销售后强行找回属于违法行为,在报警后警察会处理。游戏账号是一种虚拟财产,游戏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
而且游戏装备、人物、道具等都是通过真实货币购买等方式取得,也可以在游戏玩家之间进行出售,实现虚拟财产与现金的交易。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盗窃虚拟财产价值达到立案标准也会以盗窃罪论处。
扩展资料:
在江苏如东,发生了出售游戏账号又恶意找回的事件,在这起案件中,左某在玩了几个月其他游戏后,又想回归这款网游,但他不想重新注册游戏账号慢慢练级,又没有钱购买高级别的游戏账号,偶然间,左某通过浏览游戏官网和百度搜索,发现通过注册的身份证可以找回游戏账号,于是左某登录游戏官网,通过申诉账号的方式恶意找回了游戏账号。
随后购买方报警,警察在处理后,由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左某恶意找回售出游戏账号一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出售游戏账号又恶意找回
男子12万卖掉游戏账户后恶意找回获刑引发热议,游戏账号交易的市场存在很多乱象,必须要相关部门和平台共同进行管理和监督,才能让游戏账户交易市场越来越规范。首先作为平台来说,要对游戏账号交易双方身份进行认证,也要对游戏账号交易的方式进行管理,还有对游戏账号登录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另外,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游戏账号私下违法交易的行为,也要对平台的管理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平台交易有安全问题,要及时要求其进行整改。
上海一名男子是资深游戏玩家,游戏账号等级非常高,装备也很好。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他没有固定工作,生活拮据,再加上自己借朋友的钱快要到期了,于是男子售卖了自己的游戏账号,一共卖了12万元。让买家无法接受的是,自己花大价钱买来的新装备还没来得及向朋友炫耀,就发现账户无法登录了。原来是之前售卖账号的男子在网上花钱招人把自己的账号又给找回来了,一审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该名男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游戏账户和装备游账户交易卖账号应该注意款项是否到账,一般建议当面交易,或者是通过有信誉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对于交易的内容进行规范避免买家耍赖。我们卖给别人游戏账号后,千万不能产生后悔的想法,更不能像新闻中的男子一样通过非法的手段将自己的游戏账号给偷回来,这样已经涉嫌盗窃罪,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平台来讲,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用户账号安全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监管不到位。
因恶意找回卖出的账号获刑3年半,男子的行为及无知又可笑,男子的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他必须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5
近年来,网络游戏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青睐,然而,作为虚拟的世界的网络游戏其实并不完全虚拟,网络游戏需要金钱或者金钱投入才能升级,游戏中的账户、装备、宠物等虚拟财物都能通过现实货币进行交换和流通,一些游戏账号、装备的售价少则几百,动辄上万,价值不菲,俨然成为不法分子锁定的目标之一。通过网络游戏进行不法行为而获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的一宗案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一男子将网络游戏账号转让后又盗回出售,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经济拮据出售游戏账号
张杰(化名)是一位非常聪明的90后年轻人,但家庭经济困难,两个弟弟还在读书,其不得不辍学来深圳找工作。由于因为学历低下,张杰一直没能找到如意的工作,慢慢地,他开始沉迷网络游戏。尤其是当他知道可以通过贩卖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甚至账户换取现实的货币时,更将网络游戏作为自己的唯一的谋生工具,天天上网打游戏。
2011年10月,张杰认识了同为网络游戏迷的陈伟(化名),两人常聚在一起玩一款名为“梦幻西游”的网络游戏。因为长期没有正式工作,而网络游戏必须通过一定的时间、金钱投入才可以出售,张杰没有经济来源,其为了生活,开始向广发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多家银行申请信用卡进行透支使用,不知不觉累积了越来越多的卡债。因逾期未能偿还,张杰打算出售自己的其中一个游戏账户,正好陈伟也想购买张杰的游戏账户,两人一拍即合,商定成交价为13000元。2011年10月17日,陈伟先向被告人张杰的银行卡内转账4800元人民币,后将剩下的款项8200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张杰。4月18日,张杰将该游戏账户资料变更为陈伟。
为了不断完善该游戏账户,陈伟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张杰另一个游戏账户的游戏法宠BB在其所购买的游戏账户中使用,并投入4000元用于该游戏账户购买游戏币、修炼技能、升级游戏人物技能等,让该游戏账户不断升级升值。
盗回游戏账号并转卖他人获利
对于张杰来说,通过出售游戏账户得来的13000元还不足还清20000元的信用卡卡债。2012年7月25日,张杰与陈伟聊天,得知有人愿意以32000价格购买陈伟的游戏账户。于是,财迷心窍的张杰灵机一动,赶着来到“梦幻西游”的开发商的广州分公司,用偷看得来的密码登入并修改了密码,并将上述已卖给陈伟的游戏账户资料变更为其本人,通过该游戏的官方平台,以2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账户卖给他人。当天,陈伟就收到一条短信告知游戏账户已变更登记,其马上登陆其游戏账户,果然已经无法登入,他发现自己游戏账户被盗后,立即拨打张杰的电话,张杰的电话已经无法接通。陈伟这时才意识到,他的账户已被张杰所盗取,遂向派出所报警。
盗窃虚拟财产也构成犯罪
2012年10月21日,张杰在深圳市罗湖区某网吧上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此时,张杰的父亲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游戏并非完全虚拟,而张杰也已将转卖所得赃款部分偿还信用卡,其他的钱挥霍一空。张杰的亲属向被害人陈伟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0元。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
近年来,各类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广大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及时有效引导子女,正确使用网络,要学会在网络及游戏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通过网络获得的Q币、游戏账号、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应注意约束自我的行为,切不可贪图一时利益而以身试法,以免悔恨终身。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6
被告人杨××,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 文化 ,无职业,住重庆市××区××镇,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看守所。
辩护人余仕继,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鱼检刑诉(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2013年11月×日受理后,经审查,于2013年11月×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余仕继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的刘某实名注册“××××”账号进入上海××软件有限公司的《街头 篮球 》网络游戏。2013年2月×日,被告人杨××在重庆市××区××镇家中,用电脑登录互联网,采用密码的方式,登录被害人刘某的游戏账号,盗走该账号的游戏装备物品,包括“吊吊猫”、游戏积分、宝石等。经评估,被盗的游戏装备物品价值人民币32141元。
2013年6月×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区××镇抓获被告人。
为支持上述指控,共发送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日,被告人杨××在重庆市××区××镇家中,用电脑登录互联网,采用密码的方式,登录被害人刘某的游戏账号,盗走该账号内的游戏装备和游戏物品,包括“吊吊猫”、游戏积分、宝石等,转移至被告人杨注册的“××××”账户中。(经评估,被盗的游戏装备物品中“吊吊猫”、游戏积分、宝石价值人民币32141元,其余装备物品暂无法估价)。被告人杨在转移装备物品过程中被被害人刘某发现,经被害人报警,上海××软件有限公司冻结了相关游戏账号,封存了账号内的游戏装备。2013年6月×日16时许,公安机关经技术侦查,在重庆市××区××镇抓获被告人杨××,并激获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的供述材料,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杨××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彭某、田某、刘某的证言,协查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刘某提供的交易戏装备清单,上海××软件有限公司——道具价格清单,上海××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盗后仓库道具清单,被盗的游戏道具、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原始证据使用记录,调取证据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说明,鉴定意见 通知书 ,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杨的户籍证明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是游戏玩家投入了时间、资金、劳动而产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属性。盗取账号内游戏角色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和计算机的 系统安全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且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激纳)。
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的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激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7
沉溺爱河的小情侣,因二人均痴迷“网游”,整日游手好闲,在遭到双方家长反对后,毅然离家享受起了二人世界。当他们身无分文,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后,入室盗窃就成了二人维持生活的手段。日前,龙江县公安局景星派出所经缜密工作,破获33起系列入室盗窃案,涉案金额2万余元。
自去年9月以来,景星派出所陆续接到辖区内多位百姓报警,他们家中被盗,丢失金银首饰、现金等物品。接到报案后,所长刘刚带领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结合现场勘查的情况,民警发现多起盗窃案的作案手段相似,嫌疑人应是身材矮小,身形较瘦的年青人。结合众多线索,民警对辖区内有盗窃前科、经济来源不明的社会闲散人员进行仔细排查,对外来人口,出租房屋,进行重点调查,采集此类人员的指纹DNA,与被盗嫌疑人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进行对比,但大量工作没有为案件带来实质性进展。
4月3日中午,民警在进行走访时了解到,小强和萌萌(均化名)是一对小情侣,没有经济来源,家庭也不算富裕,但经常混迹于网吧、迪吧,并且一段时间以来出手阔绰,不断增添新衣服、更换手机等物品。二人的体貌特征与现场勘查的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十分相似,经警方初步判断,二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一方面到网吧、商场等处,对二人的生活规律及行踪进行秘密摸排;另一方面,对他们的出租房屋进行布控,防止二人逃脱。在警方掌握大量证据后,4月4日上午,民警将躲藏在出租房内的嫌疑人小强和萌萌抓获。
据警方了解,小强和萌萌是情侣,终日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家长不同意二人交往,二人便从家搬出来租房住,没过多久,口袋里的钱花光了,因没有工作,又无任何经济来源,嗜好上网的小情侣,遂产生了偷盗的念头。自去年9月以来,二人经常以情侣散步的模样做掩饰,寻找下手“目标”,趁失主家中没人,便用铁棍撬窗或撬门锁等入室盗窃。
目前,嫌疑人小强和萌萌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8
广州日报10月29日讯随着网游的兴起,偷盗Q币或者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等行为也越来越多。关于这一行为的定性,一度成为执法工作者需要面对的“疑难杂症”。近日,广州天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抽丝剥茧,详细分析了广东省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审理过程,并给出了“偷盗网络虚拟财产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论”的“诊断”,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司法标本。
案情回放:诱骗游戏玩家盗取账号
从2005年开始,网易公司开始不断收到大话西游玩家投诉,称游戏账号及宝石、召唤兽等虚拟财产被盗。经公安机关侦查,被盗的宝石、召唤兽等均由同一个IP地址出售。
2007年,一名叫于海斌的年轻人被抓获归案。经侦查,2005年初,于海斌在山西省临汾市以在互联网论坛上以签订电子合同购买大话西游2游戏人物账号为名,诱骗游戏玩家向其提供真实身份资料及电子邮箱等,并以猜测邮箱密码等方式,进入玩家邮箱获取其大话西游账号资料,其后再冒充该玩家将伪造或变造的身份资料发送至网易公司修改账号安全码。于海斌在取得游戏账号安全码后,便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游戏账号及虚拟物品牟利。自2005年至2007年2月间,于海斌利用上述手法,共窃取大话西游游戏账号33个,并将其中15个账号内的召唤兽、宝石等虚拟财产出售,获利20000余元,而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8250元。
2008年,天河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天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于海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于海斌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宗全省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成为了全国首例以盗窃罪起诉和得到判决的虚拟财产案件。在法律适用、数额认定方面均开创全国先河。
断案难点1:定罪盗窃还是诈骗?
看似简单的案情中,隐藏着多个难点。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于海斌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这是广东省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在天河区检察院检察官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以盗窃罪起诉,一种认为应定性为诈骗。
经过多次讨论,天河区检察院公诉科决定以盗窃罪起诉于海斌。经办检察官之一王琰向记者分析了“盗窃”背后的种种法律含义。
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本案中大话西游的账户及账户内的虚拟财物,系游戏玩家耗费大量的上网费用及购买游戏点卡,投入经济成本,在游戏过程中取得的。上述虚拟物品,可以在游戏玩家范围内进行出售,实现虚拟财产与现金的交易。由此可见,虚拟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
在案情讨论中,之所以会有“诈骗”的意见,是因为于海斌通过获取被害玩家的身份资料向网易公司骗取玩家账户资料。不过,于海斌对玩家虚拟财产的取得,虽然是以获取游戏账户通行权而实现的,但是其是在游戏玩家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占有了玩家的虚拟财物。
王琰解释,诈骗与盗窃的最大区别在于,诈骗的被害人存在被骗后“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的被害人的财物则是“被”秘密窃取的。
断案难点2:定量虚拟财产金额怎么算?
虚拟财产虽然可以进行现金交易,但该交易往往是通过一种私下协商交易的方式来进行。因为没有市场价,所以目前物价鉴定机构无法对涉案的虚拟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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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盗窃游戏币也算盗窃吗
5. 抢劫虚拟财产属于刑事犯罪吗
关于律师解读:出售游戏账号后,发现恶意为什么被判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