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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保证住房质量,完善配套设施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此,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控制,有效克服住宅质量通病,开展创建优质精品住宅工程,显得尤为重要。以往提到“住宅工程质量”,一般是指符合规范性要求,主要是基于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现在,首先是要保证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同时对住宅的性能和室内环境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住宅工程质量”也随之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广泛性的概念,既包括施工质量、材料质量,也包括设计质量、环境质量。随着住房从满足生存需要,实现向舒适型的转变,住宅的节能、环保等因素也成为衡量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指标。
1住宅工程现状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住宅工程质量标准的构成或评价包括三个方面:住宅工程的结构、外观装饰质量;住宅的使用功能质量;成片小区建设中水、电、煤、卫、电话及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质量。当前住宅工程的质量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1有的房屋沉降量过大,沉降不均匀
主要表现形式为:
(1)最终沉降量超过地方标准和设计允许沉降值。由于基础下沉过大,造成下水道阻塞不通,甚至毁坏。
(2)纵向沉降量严重不均匀。单栋住宅两端沉降明显差异,偏差值超过规定。造成出现大小不一等不规则裂缝。
(3)沉降长期不稳定。工程竣工已5年,仍然存在沉降值过大及不均匀现象。
1.2有的住宅交付使用后产生较多的结构和外观裂缝现象
表现形式有沉降裂缝、结构裂缝、斜裂缝、预制板裂缝、现浇板裂缝,使二次装修无法施工,居民反映“出了旧房,进了危房”。
1.3有的住宅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种渗漏现象
表现形式有:屋面渗漏、外墙渗漏、地下室渗漏、楼面渗漏、管道渗漏、卫生洁具渗漏、煤气管道渗漏等等,由于渗漏造成室内电气短路,使住户的家具发霉,给住户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甚至隐含着不安全因素。
1.4有的住宅使用的原材料质量低劣,给住宅结构带来隐患
如冷镀锌管用作给水管,由于管材内壁薄厚不均匀,涂锌稳定性差,造成水资源被污染。水中杂物使水质变味。混凝土骨料含有游离MgO、CaO,时间一长,会爆裂,成为破坏结构隐患点等等。
上述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给居民带来了困扰,影响了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后果。
2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住宅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形成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也是由系统工程中各环节的因素综合构成的,如住宅建设参与各方的行为都会影响住宅工程质量。
2.1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
(1)规划不能反映社会发展水平。规划缺乏先导性,住宅建设选址不当。公建配置指标偏小,盲目地追求住宅的高宽度,绿地指标过低。有的住宅区选址过于远离市区,由于开发商的短期行为,开发规模小,造成小区的交通与市政配套设施的困难,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
(2)勘察设计追求与住宅工程质量控制脱钩。设计未能按工程地基特点进行设计运算,控制沉降系数,使住宅沉降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对沉降、温差等原因造成的裂缝,也没有从设计上来考虑相应的措施等。
(3)承建住宅的施工单位素质偏低。住宅工程大部分由资质较低的企业承担,这些企业技术素质低,管理水平差,无能力确保质量措施的实现,也就确保不了住宅工程的质量。
(4)建材市场仍混有不少伪劣产品。目前大部分建材生产厂家管理薄弱、工艺落后、产品不配套;建材产品进入住宅工程施工现场把关不严,在利益的驱动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没有严格地执行建材准用证规定,对建材产品不审证、不检测,难以保证质量。
(5)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无有效的措施保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不明确,发生质量问题后,互相推诿,质量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引起居民的投诉上访。
2.2质量问题的间接原因
(1)制约机制方面。住宅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制不能有效的落实,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用户使用方面。用户的质量意识和法制意识较为薄弱,与住宅质量相关的法律、规章中,对用户的约束较少,对于由于用户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住宅质量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缺乏追究用户质量责任的措施。
(3)住宅建设标准规范方面。目前的住宅工程标准尚未从住宅产业现代化这一战略高度考虑问题,标准体系尚未覆盖住宅工程本身外的环境建设。建设各方有标不依现象也相当严重,为住宅工程带来隐患。同时住宅工程标准的实施和管理的力度不够。
3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控制措施
(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是工程质量的顽症,必须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法,我省部分地区通过制定相关防治导则、办法、指南、措施等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也证明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
建设部明确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进行与住宅工程质量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对此,根据省建设厅工作安排,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设计、监理、科研院所、工程质量监管和山东建筑学会等单位的专家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14-032-2004)。规程涉及地基与基础工程、地下防水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地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给水排水和采暖工程、电气工程、通风与排烟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和建筑节能等,具有很强的系统性、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该规程系统性提出的控制方法大多已经过全省各地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作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地方标准属国内首创。
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住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推进机制,加大科技投入和集中攻关,集中解决影响住宅工程质量的问题。鼓励采用先进、适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通过不断提升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整体效益,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2)住宅建设要逐步实行产业化。所谓住宅产业化,即让住宅纳入社会化大生产范畴,以住宅物业为最终产品,做到住宅开发标准化、系列化,建筑施工集约化,以及住宅投资社会化、多样化、专业化。总之,即以大规模的成型住宅开发来解决城市居民的住宅问题。具体地说,住宅产业化就是以住宅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建材、轻工等行业为依托,以工厂化生产各种住宅构配件、成品、半成品,然后现场装配为基础,以人才、科技为手段,通过将住宅生产全过程的规划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建造、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从而实现住宅产品供销一体化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
(3)住宅施工企业要实现专业化。应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参与住宅建设,同时,必须实现中小施工企业的专业化,鼓励粉刷、建筑、木工、安装等技术领先、人员素质高的专业队伍进入住宅市场,通过长期反复实践,提高其专业水平。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从专业化的角度保护并发展从事住宅建设的中小专业施工企业。
(4)引进消化国际住宅建设先进经验,创新发展我国住宅建设科学技术,提高住宅工程的建设质量需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共同努力。
作为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的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履行相关质量职责,对住宅建设过程及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均有责任查明原因并督促采取措施进行修缮;对每个住宅工程项目都要建立完整的“住宅工程质量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设计单位应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引进消化创新国际先进住宅建设技术,为居民提供经济、安全、合理和舒适的住宅空间。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抗震、建筑节能、日照、采光、隔声、通风等需求。必须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14-032-2004)中相关设计措施进行优化设计,并将其向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从源头上消除质量通病。在住宅建设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必须对项目实施定期、有效的质量检查和管理,确保高素质的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人员;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14-032-2004)中相关施工控制措施,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详细的施工工艺标准和防治质量通病的控制措施,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进行有效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包括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后的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管。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工艺标准和防治质量通病的控制措施进行审查,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监管过程中,应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住宅节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质量通病控制措施是否到位、效果是否达到要求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做好蓄水实验、通球实验、管道水密气密实验、电气接地接零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验。
通过上述的相关措施逐步建立起以开发企业为主体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以中介咨询机构为主体的住宅工程质量市场制约体系和以政府为中心的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必将在近几年内从根本上建立比较完善的住宅工程质量控制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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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加大保障房建设的措施有哪些?
近几年本市通过加快实施包括小城镇农民还迁房在内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不仅有效解决了中心城区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也全面提升了农民住房质量和水平。下一步本市保障房建设要在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基础上,重点在提升建设质量上下功夫。《天津市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将多种措施并举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比重,稳步扩大保障对象的覆盖范围。
“十二五”期间,本市将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屋拆迁,加强中心城区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十二五”时期要加快推进、全面完成46个城中村改造。启动尖山八大里等旧区改造。以滨海新区等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为重点,结合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一批蓝、白领公寓。把公共租赁房建设作为“十二五”时期完善现行供应体系的重点,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群及外来务工人员,加快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稳定器”“风向标”作用,对住房租赁市场形成示范效应,规划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当前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面积2813万平方米,一大批项目将陆续竣工。为确保中低收入家庭尽快迁入新居,必须从确保质量、强化配套、优化结构等入手,真正形成保障房有效供应。日前,市建设交通委召开天津市房地产工作会,会上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出进一步要求。
继续坚持把保障房项目作为质量安全监管重点,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坚守质量安全硬杠,对保障房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对存在质量缺陷的要严格追究责任。着力完善配套设施,保障房能否按计划入住使用与配套建设紧密相关。这需要配套部门和单位依据保障房建设计划,提前介入、周密组织,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确保道路、管网等大配套设施及时到位。保障房项目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中小学、幼儿园、菜市场等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规划配建要求,科学安排建设时序,确保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建设到位,相关区要在落实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上全力支持配合。把握好供应结构,这是提高保障房入住率的关键。在规划选址上要真正贴近群众需求,要结合城市路网、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尽量选址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段。在建设结构上要精心安排,根据当前商品房价格走势,适当控制限价商品房建设数量。加强分配使用管理,要下力量健全保障对象资料数据库,实现人、房、地联动,切实解决好准入、配租、监管、退出等主要矛盾。要加强保障房计划落实情况动态跟踪管理,坚决防止保障房违规流入市场。
本市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
近几周申请量呈现上升趋势
今年,本市扩大了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其中,从3月1日起,本市扩大了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范围,将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简称“两区三县”)非农业户籍,申请时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工作并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符合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人员纳入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范围。同时还对两项政策有所调整。
一是对申请家庭出售或置换住房的认定政策。对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且名下确无住房的,由原“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调整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且名下确无住房的,私产住房买卖合同或公有住房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距申请之日已满3年的,可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二是对离异人员的申请政策。离异人员符合申请限价房条件的,由原离异满2年后方可申请,调整为满1年后方可申请。离异时间以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或离婚协议注明的离异日期为准。
此次限价房政策的调整,使更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限价商品住房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限价房的申请量近几周来也呈现上升趋势。记者从每周的限价房申请人员公示名单中了解到,3月以来,第一周(3月4日)的公示人数为161人,第二周(3月11日)的公示人数为249人,第三周(3月18日)的公示人数为305人,第四周(3月25日)的公示人数则达到了378人。第四周中首次出现了新增的“两区三县”的申请人。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7-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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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保证书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保证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也具有法律效力。你知道怎样写保证书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我整理的住宅质量保证书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1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保护您的合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 做好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同时也为了指导您更好地使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产开发公司地地址:物业管理公司地址:
销售联系人:物业管理处:
电话:电话:
开发公司:(章)管理公司:(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公司对您购买的西安市***区小区栋楼单元室,建筑面积m2的商品住宅做出如下质量保证承诺:
一、本商品住宅工程于20年月日通过了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的竣工验收。
二、本商品住宅工程由西安市**区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在施工中始终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范、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三、本商品住宅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期内以下项目(见附表)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
四、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拔打公司维修电话或认真填写附表“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寄给我公司。因住户使用不当或进行家庭装修不当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我公司保修范围内。
五、住户入住后,有关商品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若对我们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可直接向本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投诉。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如对本公司对有关商品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商品住宅室外配套问题,可根据国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对协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可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经省级及其以上资格的专业质量鉴定部门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我公司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八、本质量保证书作为商品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承担商品住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与销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用户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涂改。
附表:
号序维修项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公司承诺的保修期问题处理期限1屋面防水5年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渗漏5年3墙面、顶棚抹灰脱落2年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2年5管道堵塞6个月6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2个采暖供冷期7卫生洁具2年8电器管线2年
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2
1、定义: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2、意义:鉴于房屋的特殊属性,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住宅质量进行了专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 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3、主要内容:
(1)房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后确定的质量等级;
(2)注明房屋基础构造的使用期限和保修责任;房屋基础构造指房屋的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结构。
(4)房屋发生上述情况时,负责处理购房者报修、答复和处理等事项的具体单位。 4、保修期规定: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字确认。 5、给付时间:开发商必须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同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同时,开发商应该将《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
4。保修期规定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3] 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字确认。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5。给付时间
开发商必须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同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同时,开发商应该将《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
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3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本企业情况特制定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质保书),本质保书内容包括保维修范围、保维修时限、消费者注意事项、相关维修流程与维修电话等。
一、 保维修范围:
本企业签订装饰合同内的一切内容。
1. 水电隐蔽工程,保修十年。
2. 有防水要求的厨、卫部位,对企业采用半成品在现场制作装饰的部件,保修三年。
3. 按合同内容企业提供的小家电、卫浴设备等,按生产企业或行业规定实行保修。
4. 在保修期内的报修,除人为使用不当造成的将实行免费服务。
5. 出保修日期或范围的实行有偿服务。
二、 保、维修时限:
1. 水、电抢急修,按双方约定到现场,进行勘察、抢修,遇紧急情况下,4小时内(内环线内)到达现场。
2. 其它装饰部件的报修,按双方约定进入维修阶段。
3. 保、维修前本企业人员将出示整修处理单,并将维修内容予以约定,终身有偿服务本企业将收取人工费、材料费、列出材料、人工费清单,由消费者认可后即实施服务。
三、 下列事项不属于报修范围:
1. 消费者自备材料所产生的材料质量问题。
2. 消费者房屋的建筑质量、配套设施所产生的问题。
3. 消费者使用不当所产生的问题,如人为损坏地板或人为受潮。
4. 不可抗拒外力所产生的问题。
5. 消费者与施工队自行交易起草非企业合同的项目。
6. 施工完毕后,房宅3个月以上无人居住,造成室内过于干燥或室内缺少通风换气引起开裂等现象,或者是由于温度过高,发生地板起拱等现象。
7. 因空调、管道、生活用水滴、冒、漏水等原因造成地板变行。
8. 非正常手段清洁保养。
9. 漆面因外力受损。
10.由于材料自然属性形成的变化。
11.对上述不属于保养范围的事项,本企业实行有偿优质维修服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优质服务,并出示维修收费标准。
四、 消费者注意事项;
1. 消费者应向企业所提供的报修电话所在部门进行保维修。
2. 请消费者妥善保管好本质保书。
3. 本企业服务部人员上门为您服务时,请出具本部质保书。
4. 当本企业服务人员服务结束后,由服务人员在质保书上作保修记录。
5. 整修完毕且质量达到要求,得到您的认可后,请在整修单上签字,以便本企业存档。
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4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强化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维护住房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省建委核发开发资质证 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包括别墅、高档公寓等高档住宅、普通商品 住宅、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房等。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销售(含预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 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 担质量责任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和承诺,承担保 修责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二、住宅结构按设计寿命终身保证使用;
三、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保修内容与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短于3年;
2、土建工程不短于1年,具体包括: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3、卫生洁具,不短于1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不短于6个月;
5、管道堵塞,不短于2个月;
6、供冷、供热系统和设备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7、其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四、开发企业将商品住宅交付用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
五、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六、因质量原因退房的条件;
七、因质量保修引起纠纷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应当接受 用户对其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一周的时间由用 户验收。在验收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设备、设施运行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
第九条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 件)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闭路电视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商品住宅 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 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套、幢 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 期限不应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 、保养和维护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 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 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经省级以上有资格的鉴定、检测部门的鉴定,住宅结构质量不 合格且无法修复的住宅应予以退房。
第十六条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5
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单位)对提供销售(配售)的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_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的住宅,在其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做出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符合现行的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二、已通过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并有书面的合格证明。
三、所属的楼栋具有《××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四、住宅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凡两年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如下工程质量问题的,均由本公司(单位)免费承担维修责任:
1.墙面、楼面、管道发生渗漏;
2.雨水管、污水管发生堵塞、冒溢;
3.门、窗安装不密闭,出现翘裂;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5.照明线路发生故障;
屋面防水保修3年,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因住户使用、装修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管线走向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维修范围之内。
五、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投诉(来信来访),本公司(单位)将及时给予实地察看、书面答复和妥善处理。
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和调换,并由本公司(单位)承担有关的鉴定费用。
七、如对本公司(单位)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的,可根据《××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向地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配套质量的,可根据市府《××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向原发证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协调。住户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司(单位)愿承诺的其他内容(见附页,略)。
九、该保证书作为住宅销售(配售)合同的附件,为合同的有效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6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由甲方开发新建座落在 市 区(镇) 路(街) 住宅工程第 单元、第 层 #住房 套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要求,如果商品住宅出售后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由甲方履行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
一、该工程在竣工验收时,经验收组评价其工程质量等级为 ,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按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该住宅的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在正常合理使用的年限内出现危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由甲方履行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
二、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该商品住宅以下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与保修期为:
1、 屋面墙面、地下室和厨房、厕所及卫生间地面、管道等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
2、 墙面、顶棚抹灰面脱落、地面找平基层或水泥砂浆面层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等及门窗翘裂,五金件等零配件和卫生洁具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等引起的损坏,其保修期均为2年;
3、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灯具、电器开关和管道堵塞的质量保修期为半年,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为 1 年;
5、 该商品住宅售出后,由甲方委托的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处理;
6、 该商品住宅于 年 月 日由甲方交付乙方使用,交付时乙方对该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了认可。乙方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 年 月 日起计算。
三、在保修期内,因该住宅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甲方向造成该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使用不当,如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的不当装修等,或等三方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甲方保修范围。
甲方(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7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新建的商品住宅。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对您购买的_____ 区(县)_____ 小区_____号(栋)楼___单元___ 户,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的房屋,作出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本房屋通过淄博市____区(县)质量监督部门监督验收,建筑工程质量被评定为____等级。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住宅自交付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及在用户正常使用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以下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
设施的正常运行要签字认可。2、业主验收后自行添置及改动的设备、设施均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责任。3、在保修期内,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进行家庭装饰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免费维修责任,若因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的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4、经市级以上有资格的专业部门的鉴定,凡住宅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住宅,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三、业主对住宅交付验收签字之日即为该住宅交付使用日期,保修期的起始日期自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本房屋由我公司售后服务机构负责安排进行保修期内维修服务,对于超出保修范围或保修期限的维修事项,由业主自行选择维修。
四、为做好保修业务,我公司专门设立了售后服务机构: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后服务负责人/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如对我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向本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协调解决。因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久拖得不到解决的,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通过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与销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涂改。
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8
房产交接验收表
户内配电、电气管线、配件、电话、有线电视线路及配件、灯具、电气开关
业主/使用人意见:
您居住的**项目住宅已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的质量等级为优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将会得到免费维修。在保修期内,因您使用不当或二次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以及用户自己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您自己负责维修。保修期内,若您的住房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将予以退还。
1、 以上保修范围及期限为国家标准,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将得到免费维修。
2、 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由于地地震、洪水、台风不可抗力造成质量问题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3、 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因工程质量问题给您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赔偿,因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它业户损失,由您承担相应责任。
4、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您签字验收使用之日起计算。
5、 此证书不准外借、转让,否则您将失去质量保证服务,该证一旦丢失,请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公司补办。
住宅工程保修由建设开发单位最终负责制,并由其委托有关单位报修项目进行维修(详见保修责任单位一览表)。
您报修的质量问题,将在3小时内得到确切答复,如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将在24小时内得到维修。
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9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同时也为了指导您更好地使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发公司地址:物业管理公司地址:
销售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话:
开发公司(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住宅质量保证书 篇10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同时也为了指导您更好地使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发公司地址:
物业管理公司地址:
销售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开发公司(章)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 日
本公司对您购买的防城港市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宅作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该房屋于 年月 日通过市建委组织的竣工验收,各项建市手续齐全,
资质证编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编号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二、该住宅工程由进行质量监督。在施工中始终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三、本住宅自交付之日起,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期内以下项目(见附表)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
四、住户对商品房验收完毕,接收钥匙之日即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也是本保证书签订日期,住宅保修自此日起计算。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公司维修电话或认真填写附页中“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寄予我公司。因住户使用不当或进行家庭装修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
五、住户人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若对我们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可向本公司投诉,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室外配套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本地建设行政本管部门申请协调。对动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叮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经省级以上资格的专业部门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我公司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八、本质量保证书作为商品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承担商品住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与销售合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用户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涂改。
附件: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
关于保证住房质量,完善配套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