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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要求腾讯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腾讯回应:通报批评,相关负责人,被处分的简单介绍

2023-05-19 7 adminn8
工信部要求腾讯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腾讯回应:通报批评,相关负责人,被处分的简单介绍

站点名称:工信部要求腾讯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腾讯回应:通报批评,相关负责人,被处分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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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信部要求腾讯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腾讯回应:通报批评,相关负责人,被处分,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春旅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大行斗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档森磨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 事故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和本单位工会代表以及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参加。

一般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六条 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

(一)大事故,由县(市、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三)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其中,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煤矿事故调查组,分别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事故涉及外省(市、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的,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由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

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0日,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其中,重大事故,应当征求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大事故,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第二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一)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二)大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四)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发生煤矿事故的,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一)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重大事故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

(四)特大事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处理。

大事故、重大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后,以及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特大事故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分别抄送省或者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发生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事故的,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省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处理决定抄送省或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性质;

(二)事故的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事故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特大事故处理情况。

第五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四条 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和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给予受害者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倍以上20倍以下的一次性赔偿。

属于工伤的,同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受害者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立即改正,并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工作制度的;

(二)每个季度内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

(四)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在本年度内开展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未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

(二)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三)未按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决定的;

(四)未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防范、监控、整治的,按照《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二)弄虚作假、勾结串通,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或者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未依法撤销原批准的。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中小学校校长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场所的;

(三)对经授权机构确认的D类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学生继续使用的;

(四)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乘坐不具备交通运输条件或者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车船以及安排学生超员乘坐车船的。

学校对无能力处理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治理或者解决的,对校长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对校长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设区的市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二)县(市、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

(三)乡(镇)、城市街道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上述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二)干涉、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

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可对其从轻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县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福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福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福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福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安福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福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安福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联动机制。

一、应急救援联动机构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县安委会和相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联动工作。主要职责是:

1.全面指导、调度各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单位科学、有效开展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督促各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单位健全完善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3.组织协调县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参与救援。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县应急管理局为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县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联动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2.综合协调各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单位,实时掌握、报告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情况和动态。

3.落实县安委会和相关应急指挥部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措施。

4.及时调整更新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单位联络方式,确保信息联络畅通。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县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体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迅闷大队、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县红十字会、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县市监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县公路分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中石化安福公司、中石油安福公司。

成员单位职责是: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本系统应急救援方案、操作手册、制度,明确人员职责;

加强本单位、本系统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落实本单位、本系统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按要求落实值班备勤制度;

落实上级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参与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统一组织的联合训练、演练和应急救援;

及时向县安委会和相关应急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相关信息,并根据《安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本单位应急资源参与救援工作,确保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应急救援联动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会议主要互通应急救援联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教训;

研究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重大决策;

协调解决应急救援联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联络员制度。县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电话联络畅通,随时接耐缺受县安委会、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局应急工作指令,及时报送本单位、本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信息和应急管理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在通信保障、知识培训等方面积极为应急联络员创造条件,全面提升联络员队伍的工作水平和整体素质。

(三)应急值守制度。县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单位要把应急值守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落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责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实行昼夜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四)联合响应制度。县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单位要积极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亩亩弯建、调查评估等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救援水平。

1.预警联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信息监测、收集、分析工作机制,加强相关数据监测、风险评估,及时预警。其他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预警响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信息收集分析、物资装备准备、救援力量组织等,随时接受应急救援任务。

2.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准确向县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无条件提供应急信息,确保各种应急信息快速传递,资源共享。新闻媒体要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的应急信息,同时按规定加强各种应急信息管理,严格执行发布规定。

3.救援联动。各成员单位要坚持“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协调有序、信息互通”的应急联动原则,强化联动意识,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形成合力,确保圆满完成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任务。

4.救援物资和装备统筹调用。应急物资及装备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需调用多个联动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时,各联动单位应按照县安委会、相关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的调用需求,无条件做好调用工作。在应急储备物资装备不足的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先征用、后结算”的原则向社会征用。

三、应急救援联动响应程序

(一)接警处置。县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单位值班人员接到县安委会、相关应急指挥部及县应急管理局的联动处置指令或群众急难求助报警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处警原则,迅速根据工作职责派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反馈现场情况。

(二)联动处置。需要增援处置力量或者多部门配合协调处理的灾害和事件,先期到达的处置人员应在到达现场判明情况后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现场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局指令相关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处置反馈。处置完毕,相关应急救援联动成员应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形成书面材料备查。同时县应急管理局应对整个灾害或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找出应急救援中的薄弱环节并加以整改。

四、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

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事件的类型和等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安委会、相关应急指挥部主任(指挥长)或副主任(副指挥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应急救援联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根据需要调集各联动单位协同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制定,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二)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三)医疗救护和疫情防疫组。由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现场污染物收集、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四)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五)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公安、交通运输、城管、应急、文广新旅等部门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六)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工信、应急、财政、商务、市监、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七)应急通信、气象、水利组。由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服务;

由水利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区域水利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水利水文信息服务。

(八)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九)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由县委宣传部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十)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承担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五、应急救援联动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救援联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抓好应急救援联动各项工作。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对县安委会、县相关应急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及现场指挥部传达的指令要无条件落实;

对须派员到现场参与处置的,相关人员须在接到通知的15分钟内赶赴现场。

(二)强化配合,提升整体合力。各成员单位在发挥专业优势,做好职能范围内工作的同时,要主动配合,根据指令积极参与救援工作,切实做到信息资源及时传递共享、装备资源无障碍调度使用、人力资源主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积极有效参与,逐步形成统一、高效、顺畅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联动的整体合力,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和灾害,信息传递准确畅通,救援联动及时灵敏,应急处置快速高效。

(三)加强督查,严肃工作纪律。在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处置中,应急管理部门要与监察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情况,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决杜绝有令不行、应而不急、联而不动等问题的发生。对应急救援工作中上报信息不及时、处置不力、配合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将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对涉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的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腾讯与360结果

京华时报11月5日报道 腾讯与360两家公司的利益之争“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但引起了网民的强烈愤慨,金山、遨游、百度等互联网公司也纷纷参战,事态不断扩大,被业内专家指责为“中国互联网史上前所未有的恶性竞争”。不过,随着相关管理部门的介入调停,“3Q之战”暂告平息。虽然双方仍互相指责,但截至记者昨晚发稿高铅巧时,双方已宣布各自的软件恢复兼容。

最新进展

双方软件恢复兼容

经过前晚彻夜的过招,昨天,腾讯与360的争执虽然并未结束,双方你来我往地发了数篇声明,但力度已经没有前晚那么激烈。

360 公司总裁齐向东昨天向记者透露,工信部等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腾讯与360之间的纷争。中国互联网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高新民昨天也告诉记者,中国互联网协会已经对两家企业进行调解,目前双方已达成初步共识。高新民称,前天晚间,协会就已经约见了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对两家企业进行了调解,昨天上午,协会又组织两家企业“开会”。

多方的调停终于有了初步的成效。昨晚6时左右,360方面发出一份声明称:“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目前QQ和360软件已经实现了完全兼容。”对于未来的和解可能性,360一位高管表示,“得看腾讯的表现”,而腾讯方面则回应,“得看360的诚意”。据悉,双方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已经完成了第一轮和谈。“和解是大趋势,但需要时间。”一位参与了谈判的人士告诉记者。

双方说法

腾讯抛出三大和解条件

昨天上午,腾讯公司就“3Q之战”紧急召开媒体沟通会,腾讯公关部总经理刘畅在开场不久便泣不成声。对于腾讯前晚突然宣布将在安装360软件的用户电脑上停止运行QQ,以报复此前360推出针对QQ软件的“隐私保护器”和“扣扣保镖”两款软件一事,刘畅解释称:“这是一个非常无奈的决定,但也是一个非常坚定的决定,因为360已经突破了道德底线,腾讯不能再忍受”。同时,她也为此举对用户造成的伤害致歉。

在沟通会上,谈及腾讯为什么不完全依靠司法途径解决与360的纠纷,腾讯公司联席CTO熊明华表示,司法过程非常缓慢,腾讯的决定是迫不得已的。熊明华还透露,包括他在内的腾讯多位高管都收到过360发来的“威胁短信”,并称会在合适的时机展示这些短信。

昨天,腾讯方面还发出了与360和解的三项条件:360必须在所有客户端完成对扣扣保镖和恶意污蔑腾讯的隐私保护器的卸载,立即停止拦截腾讯和其他合法程序;公开承诺今后不拦截腾讯程序,公开承诺今后不发布攻击腾讯产品任何软件;向腾讯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否则双方将没有和解的可能”。

360称决定“搁置争执”

在腾讯开完媒体沟通会之后,360发表公开信,表示“本着对用户负责的精神,决定搁置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争执,但保留以法律手段追究腾讯公司诬蔑360安全产品的权利”。360公司在公开信中还向每一位受此事件影响的用户表示歉意,“希望经历过这个不眠之夜的互联网用户以理性、平静的心态对待此次突发事件。而且,我们坚激侍信,是非曲直自有公道,事态平静下来之后再论是非为宜。”

值得注意的是,继360前晚宣布关闭扣扣保镖下载及其官方页面之后,昨天早上360方面又通过弹窗方式向用户表示,“因需送检申请许可,决定召回扣扣保镖软件,暂停使用,请用户卸载该产品”,并提供了卸载该软件的链接。

不过,360方面并未对戚键腾讯提出的三项和解条件作出任何回应,强调“360下线扣扣保镖绝不是因为惧怕腾讯”,暗指这是因为昨晚有关部门强力干涉的结果,还呼吁用户停用腾讯QQ三天,以示对腾讯公司不尊重用户权益的抗议。

意外“收获”

引燃网民造句高潮“3Q体”迅速蹿红

“3Q之争”的一个意外“收获”,是腾讯致QQ用户公开信中的一句话迅速在网上走红。

11 月3日晚,有网友在微博活动平台发起了引用腾讯公开信中的“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进行造句的活动,并被微博网友戏称为“3Q体”。这一活动引燃了继“凡客体”之后的又一个网民造句高潮,数万网民集体通过这一活动发泄自己对“3Q之争”的不满,许多知名媒体和企业也用加入了“3Q体”造句的行列。

腾讯原文:

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我们深知这样会给您造成一定的不便,我们诚恳地向您致歉。

【万能版】亲爱的____用户: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_____停止____之前,我们决定_______。我们诚恳地向您致歉。

【QQ好友版】亲爱的QQ好友们: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360腾讯停止掐架之前,我们决定暂时不上QQ,有事请电话、短信、邮件、微博、MSN、淘宝旺旺,你懂的。

【兰州拉面版】亲爱的兰州拉面用户: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沙县小吃停止对兰州拉面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在贩卖沙县小吃的片区上停止贩卖兰州拉面。

【换岗版】亲爱的互联网用户: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灰常灰常(非常非常)艰难的决定,决定在大家的电脑没有平静之前,调动马化腾任360董事长,调动周鸿祎为腾讯董事长。

【公共厕所版】亲爱的公厕用户: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做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既然在小便池前不能大便,为公平起见,如发现在大便时小便的用户,我们将取消其如厕资格,我们深知这样会给您造成一定的“不便”,故把选择“方便”的权利交给您!我们诚恳地向您致歉。

【特别绕口令版】360壮,QQ胖,360要把QQ绑在扣扣上,QQ不让360把QQ绑在扣扣上,360非要360把QQ绑在扣扣上。不知是360最后把QQ绑在扣扣上,还是QQ最后没让360把QQ绑在扣扣上! (以上引自微博)

腾讯360恩怨录

◆9月27日,360安全卫士推出个人隐私保护工具“360隐私保护器”,指责腾讯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

◆10月14日,腾讯正式起诉360不正当竞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360随后回应称将对腾讯提起反诉。

◆10月29日,360推出“扣扣保镖”安全工具,“阉割”QQ的多项功能。

◆11月3日16时33分,腾讯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双方当晚数次过招。

◆11月4日上午,腾讯召开媒体沟通会,称让用户“二选一”是无奈的选择,并提供证据证明360恶意攻击腾讯。随后,360否认攻击腾讯。当天下午,360称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软件恢复兼容。

专家点评

应该保护网民权利

搜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朝阳认为,由于相关司法惩罚的不严厉,抄袭和垄断已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大的问题。

互联网资深分析人士谢文认为,360和腾讯纷争侵犯了广大用户的基本权利,把互联网行业的竞争降低到了一个最低水平。法律专家胡钢说,腾讯QQ和360在各自领域都占据了1/2以上市场份额,均构成了垄断,未来两家公司应会遭遇反垄断调查。胡延平、曲晓东、蒋涛、马光远、王俊秀、刘兴亮、谢文、方兴东、项立刚等十名业内知名人士呼吁,应该保护网民知情权、选择权、卸载权、隐私权、索赔权等五项基本权利。

涉嫌不正当竞争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武双教授表示,双方目前的行为,首先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如果双方互相指责的内容不属实,那就构成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

其次,腾讯单方面停止对装有360软件用户的QQ服务,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腾讯要求用户删除360软件,否则便不能使用,这种做法即涉嫌附加不合理条件。”

最后,腾讯若依据用户在安装QQ时同意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1条“用户……不可以……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软件’ 和相关系统”,否则依据第3.5条“腾讯有权……停止服务”来看,腾讯似乎已将360软件视为非法外挂,继而停止了QQ服务,但此种逻辑令人难以信服。 据新华社

外界反应

网民呼吁“尊重用户”

目前用户的态度主要分为三种:

1.绝大多数用户(投票者中的近八成用户)认为,两家公司均因私利而忽视用户利益。

2.支持QQ者称,360此前一度和瑞星、金山等大打“口水战”,被指强行卸载竞争对手软件和窃取用户资料,且多次利用弹窗干扰用户,对360已丧失信任。有企业集体卸掉360,留下QQ,称“QQ不能卸,因为内部沟通全靠它”。

3.支持360的用户指责腾讯垄断,强制性逼着用户卸载360无异于绑架和威胁用户。有企业将电脑中的QQ卸载,但称“等过了这几天,肯定还得装上QQ”。

总体上,绝大多数网民对两公司的做法均表示严重愤慨和不满。

截至昨晚记者发稿,已有85000多名网友留言表示,无论360还是腾讯,都是为了商业利益恶性竞争,让用户受害是不能容忍的,呼吁两家公司尊重用户。

公开资料显示,腾讯QQ目前有6亿活跃用户,360拥有3亿用户。数以亿计的网民成为此次事件的受害者。

(摘自大河网)

另外附 百度贴吧 qq吧 的关于360与腾讯之争的各投票贴

从这些投票贴不难看出 腾讯已经开始走下坡路了

工信部投诉腾讯有用吗?

是的,工信部投诉腾讯是有用的,因为这样可以帮助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工信部投诉腾讯可以及时发现腾讯存在的违法行为,便于政府司法机关对其付出相应惩罚,以期望依法治理,防止他人再次受到不公平对待,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投诉腾讯可以帮助用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无法昌弊亮归责或者损害不确定性大的情卜猛况,投诉耐宽腾讯可能是唯一通过正常程序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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